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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2023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5 09:33 来源: 发布人:毛**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关于修订<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教考委〔2012〕2 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政策规定

(一)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实行注册制管理。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不得将社会考生或其他助学组织的学生纳入本校注册。试点院校每个专业的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 人。

(二)参加试点考试的学生,注册2 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满 2 年后方可借考、转考、办理毕业手续。注册满 5 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不再执行实践课程考核成绩政策,考籍档案转入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二、注册要求

(一)注册时间。

本次注册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30 日。

(二)注册方式。

本次实行网上注册。注册平台为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zkkj.sdzk.cn/admin/zkkjGlyLogin。试点院校要认真阅读服务平台提供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注册操作手册》,准确规范掌握注册操作流程。

(三)注册信息。

注册信息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照片等。试点院校按服务平台要求采集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服务平台生成注册号。注册号即考生的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前4 位是试点院校代码,各市应分配固定使用的 4 位试点院校代码;第5—7 位是年度码,本次注册设置为 232;第 8 位设置为 2,用于标识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注册类考生;第 9—12 位是流水编号,从0001 开始,顺序生成。

(四)注册审核。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我省审批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院校及专业》及相关要求审核辖区内试点院校的注册信息,确保注册信息准确无误。注册信息作为考生报名考试、成绩合成及毕业审核的重要依据,备案后不予更改。逾期未报者视为放弃本年度注册机会。

三、注册材料报送

注册材料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材料,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要求分别报送,报送截止日期均为2023 年 5 月 30 日。

(一)电子信息报送。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试点院校通过服务平台报送电子信息,具体流程详见服务平台上的操作手册。

(二)纸质材料报送。

纸质材料共四项,一是《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学生名册表》(以下简称学生名册表),二是《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注册(专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专业统计表),三是《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注册(院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学校统计表),四是《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试点院校从服务平台下载样表,可调整表格大小,但不得增加、删减样表内容。要完整、准确填写各项信息,由各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注册登记表》须由考生本人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考生学籍档案由试点院校保存,一份由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保存。《学生名册表》《专业统计表》《学校统计表》等3 类纸质材料须报送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学考试处备案(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圩门外街 1 号 203 室,联系人:潘永伟,联系电话:0531-8296076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注册工作是我省实行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的基础性工作,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试点院校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报名注册,强化管理,精准落实,确保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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